- 案例标题:原告高??与被告北京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审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京0106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7-01-12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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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刘亚男;封武山;顾群;王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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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号
原告:高??,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盛?????有限公司,住:???302。
法定代表人:杨该学。
原告高??与被告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骏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龙骏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我与盛龙骏业公司签订的《风火轮电动车区域经销合同书》;2.请求判决盛龙骏业公司向我返还????年??月24日所签《风火轮电动车区域经销合同书》项下履约保证金、定金及货款、pos机款共计79900元,我退还盛龙骏业公司所有风火轮电动车及pos机一台;3.请求判决盛龙骏业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第八章的相关约定向我赔偿罚金计19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盛龙骏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24日,在盛龙骏业公司夸大宣传及反复诱骗之下,我在盛龙骏业公司经营地北京市???区???与盛龙骏业公司签订了《风火轮电动车区域经销合同书》,约定我被授予北京市朝阳区的区域经销商,我需缴纳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和3万元的首批货款,同时盛龙骏业公司承诺给我l万元的广告推广费用(包括支持我制作流体广告等),约定该推广费用与我应付的7.8万元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等相冲抵后,我实际只支付6.8万元即可,当日我交付定金1万元。5月30日,我又刷卡交付了5.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批货款后,盛龙骏业公司答应尽快发货。5月31日,盛龙骏业公司又卖给我1500元的pos机一台。6月中旬,我收到盛龙骏业公司的货物;8月中旬,盛龙骏业公司给我做了部分调货,我被要求补付了货款400元。我在代理销售盛龙骏业公司的风火轮电动车产品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质疑。2015年十一期间,盛龙骏业公司出动3名售后人员的“表演队”帮助我在北京欢乐谷做了场地推广宣传,但依然打不开销路。截止目前,我只以相当于入手的进货价格卖掉了2台风火轮产品(合计约1860元),其余都没有销售出去。而且,如附件的设备清单所示,我为进货及调货共支付30400元,但盛龙骏业公司的供货按其提供的设备定价仅为27080元,足见盛龙骏业公司有多么的不诚信。反思风火轮电动车销售不动的根本原因,在于盛龙骏业公司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向我灌输他们是“自有工厂生产,一站式供货,厂价直销,保证利润”。在盛龙骏业公司自设网站的首页及其销售人员提供的《风火轮自平衡电动车招商手册》等宣传资料的介绍中都有如下夸大其实的宣传:“风火轮自平衡电动车(中国)运营总部是以高科技智能电子设备、智能转勤运动产品、智能运动装备等产品开发、生产、市场营销于一体的综合型技术企业。……(本文书还有38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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